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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艇适用税额已初步确定

发布时间:2011-08-29 点击量:1459
据悉,2011年2月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》拟定于明年1月1日施行。1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条例”)公开征求意见。条例规定,纯电动汽车、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,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。对中国香港、澳门和台湾地区车船,将免征车船税。其中,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,对捕捞、养殖渔船,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,警用车船,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,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。此外,条例还规定,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的车船,亦不征收车船税。条例将免征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确。条例规定,车船税法第四条所称的节约能源、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、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。纯电动汽车、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,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。另外,机场、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,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。

  条例规定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、报废、灭失的,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,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、报废、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。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,失而复得的,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。另外,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,不另纳税,也不退税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,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,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。

 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已初步确定

  据条例规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《车船税税目税额表》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,应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,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。根据条例的规定,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: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,每米600元;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,每米900元;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,每米1300元;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,每米1800元;辅助动力帆艇,每米600元。车船税按年申报,分月计算,一次性缴纳。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
  据了解,公众可在7月14日前,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,或者通过信函、电子邮件方式,对条例发表意见。